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3,訴,56,2024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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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6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明斌


何家興


陳定凱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明斌、何家興、陳定凱3人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3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施又傑
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品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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