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3,金訴,264,202408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64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佳柔


選任辯護人  汪哲論律師
            陳憲鑑律師
被      告  李育慈


                    (現因另案於法務部○○○○○○○○                     ○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854號、第7862號、第7969號、第8006號、第8008號、第8129號、第8160號、第11206號、第12435號、第12859號、第13097號、第13200號、113年度偵字第850號、第1649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4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0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64號案件,原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0分宣判,但因洗錢防制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規範甫經修正公布,新舊法律適用關係亦較複雜,尚須耗費時間研討判斷,以致無法如期宣判。

審酌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訴訟關係人之奔波勞費,本院認有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翔富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