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3,附民,27,2024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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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7號
原 告 林建齊
訴訟代理人 楊思勤律師
被 告 童繹賢
童文輝
游寶鳳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722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且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不以刑事案被告為限,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亦包括在內,得對之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71年台附字第5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告童文輝、游寶鳳及刑事部分之被告童繹賢因前揭案由欄所載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林建齊對其等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中被告童繹賢之刑事部分,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722號判決有罪;而童文輝、游寶鳳雖非上開刑事案件之被告,然本件原告既主張童文輝、游寶鳳應負民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之法定代理人連帶賠償責任,則揆諸上揭規定及說明,童文輝、游寶鳳仍得為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又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李 岳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宜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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