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3,附民,34,202407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34號
原 告 萬紹祺
被 告 莊沁瑞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一案,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施添寶
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晏甄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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