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7號
原 告 劉彥醇
被 告 陳泰瑞
上列被告陳泰瑞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同案被告林政緯及游金寶部分,由本院依法於其二人刑事案件判決時,同時判決,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李辛茹
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