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3,附民,483,2024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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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83號
原告顏莅龍


被告陳志鴻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2251號、113年度偵字第1110號、113年度偵字第1481號),經本院113年度國審訴字第1號案件受理,並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而改依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29號案件之通常程序審理,而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簡志龍
法官藍君宜
法官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6日
書記官謝慕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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