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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緝字第2號
原 告 黃偉軒
被 告 陳彥勳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緝字第2號(通緝前原案號111年度訴字第334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石蕙慈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宜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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