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3,附民緝,3,202404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緝字第3號
原 告 陳姿伶

訴訟代理人 李毅斐律師
被 告 陳又賢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緝字第5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陳姿伶對被告陳又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施又傑
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品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