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0五號
原 告 戊○○
被 告 乙○○
丙○○
丁○○
兼右二人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被告因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六一一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火炎
法 官 王翠芬
法 官 齊 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苑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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