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二九號
公 訴 人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定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一日宣判,茲以本案尚有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九十年六月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培 仁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 鴻 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