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三號
聲 請 人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自由案件(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四五六0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台灣高等法院於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以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四五六0號刑事判決,處以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三年,於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四日確定。
詎其復於緩刑期間內犯賭博罪,經本院於九十年一月十五日,以八十九年度基簡字第一0二八號刑事判決,處以有期徒刑二月,並於九十年三月五日確定,爰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七 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陳 志 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並應按對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陸 清 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