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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五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謝協昌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劉興源
右列被告因違反農會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一 月 十 二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志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淑芳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一 月 十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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