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90,易,40,200111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四О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何榮源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定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五號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八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齊 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苑 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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