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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九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五四號)及移送併辦審理(九十年度偵字第四六三、七八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共同連續竊盜,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乙○○因缺錢花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或單獨基於概括之犯意,或與張繼中(另案審理)共同基於概括犯意之聯絡,連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或單獨、或與張繼中共同徒手竊取附表所示被害人所有之啤酒空瓶(數量詳見附表),得手後分別持往附表所示之不知情商家兌換現金(金額詳見附表)。
嗣分別於九十年一月五日及同年月八日為警循線查獲並通知到案說明,又於九十年二月九日凌晨三時三十分許,在基隆市○○街二十七號前為警當場查獲,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第四分局分別報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審理。
理 由
一、右揭事實,迭據被告乙○○於警訊、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丙○○、甲○○、己○○、壬○○、辛○○○、庚○○、戊○○、丁○○之指述遭竊情節相符,並經證人何再嘉於警訊中證述明確,復有贓物認領保管收據三紙在卷為證,被告之自白核與積極事證相符,足堪採信。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被告先後多次竊盜犯行之時間緊接,所犯罪名及構成要件均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
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之竊盜犯行(九十年度偵字第四六三、七八八號)核與公訴人起訴之竊盜犯行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亦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究。
被告與張繼中就附表編號一、三所示之竊盜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爰審酌被告年紀尚輕,竟不知勤勉上進,連續多次竊取他人之啤酒空瓶變賣花用,犯罪所生危害非鉅及其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修正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士元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 佳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 湯 惠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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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 間│地 點│行為人│竊得財物│銷贓地點│兌現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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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89.10.02 │基隆市○○路一│乙○○│啤酒空瓶│基隆市義│一百六十│
│ │凌晨一時許│八七號丙○○所│張繼中│六箱 │二路一八│元(兌換│
│ │ │經營之華豐號商│ │ │七號對面│二箱) │
│ │ │行前 │ │ │掬水軒便│ │
│ │ │ │ │ │利商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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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十九年十│基隆市○○路四│乙○○│啤酒空瓶│基隆市精│尚未兌換│
│ │一月初某日│七巷三弄二號林│ │五箱 │一路全家│成功 │
│ │凌晨一、二│元輝住處旁 │ │ │便利商店│ │
│ │時許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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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十九年十│基隆市○○路一│乙○○│啤酒空瓶│基隆市中│一百六十│
│ │一月中旬某│二八號己○○所│張繼中│二箱、空│船路全家│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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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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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凌晨一、│經營之阿芬牛肉│ │箱二箱 │便利商店│ │
│ │二時許 │麵店門外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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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八十九年十│基隆市○○路四│乙○○│啤酒空瓶│乙○○住│二百四十│
│ │一月中旬某│三三號壬○○住│ │三箱 │處附近之│元 │
│ │日凌晨一、│處門前 │ │ │商店 │ │
│ │二時許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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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編號四所示│基隆市○○路二│乙○○│啤酒空瓶│乙○○住│一百六十│
│ │時間之後二│七O號辛○○○│ │二箱 │處附近之│元 │
│ │日 │所經營之麵攤前│ │ │商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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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九十年二月│基隆市○○路一│乙○○│啤酒空瓶│基隆市仁│一百八十│
│ │一日凌晨二│三四號庚○○所│ │二箱 │二路九五│元 │
│ │時許 │經營之雞籠海產│ │ │號統一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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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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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店前 │ │ │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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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九十年二月│基隆市○○路八│乙○○│啤酒空瓶│基隆市信│一百六十│
│ │四日凌晨二│七號戊○○所經│ │二箱 │一路一六│元 │
│ │時許 │營之南北小吃店│ │ │O號統一│ │
│ │ │前 │ │ │超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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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九十年二月│基隆市○○路八│乙○○│啤酒空瓶│基隆市信│二百四十│
│ │六日凌晨二│七號戊○○所經│ │三箱 │一路一六│元 │
│ │時許 │營之南北小吃店│ │ │O號統一│ │
│ │ │前 │ │ │超商 │ │
├──┼─────┼───────┼───┼────┼────┼────┤
│九、│九十年二月│基隆市○○街一│乙○○│啤酒空瓶│基隆市信│一百六十│
│ │八日凌晨二│三五巷十五號梅│ │二箱 │一路一六│元 │
│ │時許 │亞東住處旁 │ │ │O號統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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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上頁)
┌──┬─────┬───────┬───┬────┬────┬────┐
│ │ │ │ │ │超商 │ │
├──┼─────┼───────┼───┼────┼────┼────┤
│十、│九十年二月│基隆市○○街一│乙○○│啤酒空瓶│基隆市豐│一百五十│
│ │九日凌晨二│三五巷十五號梅│ │二箱 │稔街二七│元 │
│ │時三十分許│亞東住處旁 │ │ │號統一超│ │
│ │ │ │ │ │商及基隆│ │
│ │ │ │ │ │市○○路│ │
│ │ │ │ │ │二一O號│ │
│ │ │ │ │ │青蘋果便│ │
│ │ │ │ │ │利商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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