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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四八三號
聲 請 人 甲○○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林俊倩
右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十八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狀所載。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
現本案被害人業已到庭明確指認聲請人係涉嫌殺人未遂之人無誤,是聲請人猶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殺人未遂罪嫌重大,前開羈押事由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林火炎
法官 陳培仁
法官 蔡佳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湯惠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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