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90,聲,486,2001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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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四八六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參照),認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對被告執行羈押。

二、茲聲請人即被告以其左膝蓋前十字及副韌帶曾於一年多前在軍中服役時受傷,曾動過韌帶重建手術,看守所內之醫生表示所內醫療器材無法控制其病痛,輔以被捕當日遭追捕民眾騎車撞擊,其大腿肌肉有日漸萎縮現象,亟需保外就醫治療,,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然查:㈠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前於八十四年間因盜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八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假釋出監,八十七年一月二十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此次猶以攜帶西瓜刀方式搶奪婦女財物,進而因防護贓物及脫免逮捕,持刀砍傷追捕路人,對於社會秩序之危害甚鉅。

㈡另有關聲請人即被告所稱之左腿膝蓋傷勢,經本院函請臺灣基隆看守所囑醫診治,該所因無X光設備,乃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戒護被告至行政院衛生署基隆醫院診斷,經醫囑稱聲請人左膝疼痛時,僅需服用藥物治療,毋需再次手術,平日勿做劇烈運動,注意保養即可,有卷附該所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基所戒字第○八二三號函暨附基隆醫院診斷證明書影本可稽,足認聲請人並無「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問題,自無具保停止羈押外出就醫診療之必要。

㈢聲請人即被告之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罪,認有羈押之必要,已如前述,其羈押之原因既未消滅,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志平
法 官 陳湘琳
法 官 楊皓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邱李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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