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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五二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度執聲沒丁字第二十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具保人乙○○因受刑人甲○○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於繳納本署所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十萬元後,業經停止羈押,茲因受刑人逃匿,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確定,嗣經聲請人傳喚、拘提均未到案接受執行,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執字第五OO號執行卷宗可稽,該受刑人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十萬元沒入之。
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佳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湯惠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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