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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九一0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受 刑 人 甲○○
右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搶奪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搶奪案件,前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法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受刑人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八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 怡 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湯 惠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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