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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О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具 保 人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具保停止羈押在案,茲據被告逃匿,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乙○○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屢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庭,顯已逃匿,並經本院依法通緝(九十年基院政刑孝緝字第一三二號)在案,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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