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90,財專,10,200105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財專字第一0號
聲請人 臺灣省乙○○○○基隆分局
右聲請人聲請沒入甲○未貼專賣憑證菸酒類(移送案號:九0基局業字第一一六七號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甲○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貳萬參仟伍佰玖拾包及其商標、包裝紙均沒入。

理 由

一、按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酒類不得持有,違反此項規定而持有者應沒入查獲物,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卅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一款、第四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照前司法行政部令刑㈡字第三二九二號令規定查獲持有人不明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酒類得適用同條例第四十條之規定由菸酒專賣機關循行政罰程序聲請法院裁定單獨宣告沒入。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扣案經警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四日,在台北縣貢寮鄉龍洞灣公園後方查獲,如主文所載之菸類均為甲○物,請予單獨宣告沒入等情,並提出查緝機關移案表、扣押物品表各一件為證,本院核無不合,爰依上揭說明,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陳 鈺 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 陳 碧 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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