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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被告因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號恐嚇取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火炎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林玉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俊德
中 華 民 國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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