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93,基簡,68,200402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基簡字第六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00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麻將牌貳副、抽頭金新臺幣壹仟陸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扣案之麻將牌二副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另抽頭金一千六百元則係被告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分別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 官 王福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 陳淑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