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94,訴,525,200507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25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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