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96,交附民,11,200703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96年度交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泰華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交易字第17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陳伯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明祖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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