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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195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84條之1 、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楊皓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盧鏡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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