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97,聲,163,2008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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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鄭培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王佩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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