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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及減刑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美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明祖斌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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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竊盜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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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已減為有期 │有期徒刑3月,已減為有期 │
│ │徒刑4月 │徒刑1月15日 │
├──────────┼────────────┼────────────┤
│ 犯 罪 日 期 │95年6月上旬某日~ │95.09.27 │
│ │95.08.02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5年度毒偵字第 │基隆地檢96年度偵緝字第 │
│ 年 度 案 號 │1324 號 │18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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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最 後├──────┼────────────┼────────────┤
│ │ 案 號 │95年度訴字第779號 │96年度基簡字第1219號 │
│事實審├──────┼────────────┼────────────┤
│ │ 判決日期 │95.12.20 │96.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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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確 定├──────┼────────────┼────────────┤
│ │ 案 號 │95年度訴字第779號 │96年度基簡字第1219號 │
│判 決├──────┼────────────┼────────────┤
│ │ 判決確定 │96.03.21 │97.02.15 │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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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726 │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658 │
│ │號(96執減更574號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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