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97,聲,187,2008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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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上列聲請人因賭博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執聲字第97號、92年度偵字第33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小瑪莉」電動玩具機檯壹具(不含IC板),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3313號被告甲○○、乙○○涉嫌賭博案件,業經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小瑪莉」電動玩具機檯1 具(不含IC板),係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扣案之「小瑪莉」電動玩具機檯1 具(不含IC板),係被告乙○○之共犯所有而供被告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該案既經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揆諸上開規定,檢察官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品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至扣案之IC板及賭資,業經本院前於民國96年11月23日,以96年度聲字第733 號裁定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楊皓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盧鏡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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