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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士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甲○○因偽造印文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有理由,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偽造印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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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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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96.02.26 │ 96.02.26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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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6年度毒│基隆地檢96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1276號 │緝字第59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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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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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 後│案 號│96年度易緝字第22│ 97年度基簡字第 │
│ │ │號 │ 70號 │
│事實審├────┼────────┼────────┤
│ │ │ │ │
│ │判決日期│ 96.11.20 │ 97.01.18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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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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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確 定│案 號│96年度易緝字第22│97年基簡字第70號│
│ │ │號 │ │
│判 決├────┼────────┼────────┤
│ │判 決│ │ │
│ │ │ 96.12.17 │ 97.02.25 │
│ │確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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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
│備 註│字第93號 │字第73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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