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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執聲字第12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小瑪莉變異超級大舞台電動遊戲機具壹臺(含IC板壹片)及現金新台幣壹仟玖佰玖拾元,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賭博一案,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6年12月11日期滿,扣案之小瑪莉變異超級大舞台電玩1 臺(含IC板1 片)及賭資新台幣(下同)1,990 元,係供犯罪所用及犯罪所得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該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罪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之規定,應依同條例第22條之規定論處之案件,業經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規定,於95年11月23日以95年度速偵字第467號緩起訴處分,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96年12月12日以95年度上職議字第11021 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緩起訴期間自95年12月12日起,並已於96年12月11日屆滿,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各款所列得撤銷緩起訴處分之事由等情,業據本院職權核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速偵字第467 號偵查卷宗、96年度緩字第6 號緩起訴執行卷宗無誤,並有上開卷宗所附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可稽。
至該案查扣之小瑪莉變異超級大舞台電玩1 臺(含IC板1 片)及現金1,990 元,分別為被告所有供犯罪之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亦據被告供述明確。
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邰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彭筠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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