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97,基簡附民,12,2008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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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97年度基簡附民字第12號
附民原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民國97年度基簡字第357 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
法 官 林淑鳳
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劉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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