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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76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32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己○○所犯如附表編號㈠㈡㈢㈣㈥「所犯罪名」欄所示之罪,均共犯,各處如附表㈠㈡㈢㈣㈥「科刑」欄所示之刑,減為如附表
㈠㈡㈢㈣㈥「減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一字型起子壹支、十字型起子壹支、螺絲起子壹支、老虎鉗壹支均沒收。
被訴附表編號㈤部分無罪。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犯罪事實:己○○曾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4年度偵字第15299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不構成累犯);
己○○因係財團法人真耶穌教會(下稱真耶穌教會)桃園教會教徒,知悉教徒有奉獻文化,及真耶穌教會北區各地會址,竟因無收入,受黃嚴輝(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中)慫恿,與黃嚴輝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聯絡,二人從桃園共同騎乘機車,於附表所示㈠㈡㈢㈣㈥時間,至附表㈠㈡㈢㈣㈥所示北區各處真耶穌教會,以附表㈠㈡㈢㈣㈥所示方法,侵入附表㈠㈡㈢㈣㈥所示之真耶穌教會各地分會行竊。
嗣己○○與黃嚴輝於附表編號六之萬里教會行竊時,因遭留駐教會之傳道牧師發現,二人趕緊逃逸,己○○於匆忙離去時,不慎將其於至萬里教會行竊前,於同日凌晨3時15分許,在基隆市○○○路與武聖街口之統一超商之購物發票,掉落於萬里教會行竊現場,經教會人員發現,提供予警方,經警循線至該超商調閱監視錄影畫面,發現該張發票之購物者為穿著黑色與藍色衣服之二名男子,經桃園教會負責人林永祥指認其中身穿藍色衣服者為桃園教會教友己○○,經教會人員曉諭己○○,己○○始向警方供承行竊之情,並坦承係與身穿黑衣之黃嚴輝共同行竊,因而查獲。
二、認定事實所依據之證據及理由:㈠被告自白:被告己○○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自白其於前述時、地竊盜之犯行事實。
㈡證人林永祥、辛○○、乙○○證述之情節。
㈢發票1紙、現場照片33張、監視錄影翻拍照片3張、報案三聯單1張。
㈣附表「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三、論罪與科刑:㈠核被告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加重竊盜既遂罪;
及同法第321條笫2項之加重竊盜未遂罪(詳如附表㈠㈡㈢㈣㈥「所犯法條」欄所載)。
㈡被告與黃嚴輝間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
㈢被告著手於附表編號㈡竊盜之犯行,而未能得逞,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㈣被告所犯上開5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
㈤本院審酌被告妄以竊盜方式快速獲取財物,其行為殊不值取,惟慮及其竊得財物價值非鉅,且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
㈥按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死刑減為無期徒刑;
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20年;
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
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未經判決確定者,於裁判時,減其宣告刑。
依前項規定裁判時,應於判決主文同時諭知其宣告刑及減得之刑,96年7月16日施行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7條定有明文。
本案被告於附表㈠㈡㈢㈣㈥所示時間所犯之加重竊盜罪,均在96年4月24 日以前,合於前揭減刑條件,應各減刑2分之1,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㈦被告持用行竊之一字型起子、十字型起子、螺絲起子、老虎鉗各1支,雖未據扣案,並無證據證明已滅失,應依刑法第38條笫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所為附表編號㈤部分,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笫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嫌。
二、按「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刑法第321條之加重竊盜既遂、未遂之區分標準,仍以被竊物已否移入自己實力支配之下為準。
因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乃犯竊盜罪之加重條件,如僅著手於加重條件之行為,而未著手於客觀上可認為竊盜行為之實行,仍不能以本罪之未遂論。
三、查被告所為附表編號㈤部分之犯行,僅破壞1樓公寓之門鈴(毀損部分未據告訴),並未破壞1樓大門之門鎖而尚未進入公寓樓梯間,尚未進入著手行竊之階段,是其所為尚難認定已著手於竊盜犯行,揆諸前開說明,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笫1項,刑法第28條、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第2項、第25條笫2項、第51條笫5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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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犯罪時間│行為人│行為方式及所得財物│被害人│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 │所犯罪名 │科刑 │減刑 │
│號│犯罪地點│ │ │ │ │ │ │ │
├─┼────┼───┼─────────┼───┼─────────────┼─────┼────┼────┤
│㈠│95年5 月│己○○│被告己○○與共犯黃│戊○○│⑴被告己○○之自白: │刑法第321 │有期徒刑│有期徒刑│
│ │27日凌晨│黃嚴輝│嚴輝共同基於為自己│ │①警詢(96年度偵字第3282號│條第1項第1│柒月。 │參月又拾│
│ │2時許 │ │不法所有之犯意,共│ │ 卷第8 頁) │款、第3款 │十字型起│伍日。 │
│ │ │ │同騎乘機車於左列時│ │②偵訊(96年度偵字第3282號│ │子壹支、│十字型起│
│ ├────┤ │間、地點,由被告與│ │ 卷第71頁至第72頁) │ │一字型起│子壹支、│
│ │桃園縣中│ │黃嚴輝攜帶黃嚴輝所│ │⑵證人即被害人戊○○之指述│ │子壹支均│一字型起│
│ │壢市愛國│ │有,客觀上足以對人│ │①偵訊(96年度偵字第3282號│ │沒收。 │子壹支均│
│ │路42號「│ │之生命、身體安全構│ │ 卷第68頁至第69頁) │ │ │沒收。 │
│ │真耶穌會│ │成危險性之兇器十字│ │⑶書證 │ │ │ │
│ │中壢教會│ │起子、一字起子(未│ │①現場指認照片4幀(96年度 │ │ │ │
│ │」 │ │扣案)等工具,鉤開│ │ 偵字第3282號卷第41頁至第│ │ │ │
│ │ │ │中壢教會一樓廚房鐵│ │ 42頁) │ │ │ │
│ │ │ │門鑰匙孔,打開鐵門│ │ │ │ │ │
│ │ │ │後,由一樓廚房侵入│ │ │ │ │ │
│ │ │ │夜間由該教會負責人│ │ │ │ │ │
│ │ │ │戊○○居住留守之建│ │ │ │ │ │
│ │ │ │築物人內,二人再至│ │ │ │ │ │
│ │ │ │二樓教會聚會場所,│ │ │ │ │ │
│ │ │ │以所攜15公分長之一│ │ │ │ │ │
│ │ │ │字起子,撬開教會木│ │ │ │ │ │
│ │ │ │製奉獻箱,竊取奉獻│ │ │ │ │ │
│ │ │ │箱內教徒所捐獻之金│ │ │ │ │ │
│ │ │ │額不明之錢財得手。│ │ │ │ │ │
│ │ │ │被告己○○分得新臺│ │ │ │ │ │
│ │ │ │幣(下同)3000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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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95年10月│己○○│被告己○○與共犯黃│庚○○│⑴被告己○○之自白 │刑法第321 │有期徒刑│有期徒刑│
│ │27日清晨│黃嚴輝│嚴輝共同基於為自己│ │①警詢(96年度偵字第3282號│條第1項第2│柒月。 │參月又拾│
│ │1 時許 │ │不法所有之犯意,共│ │ 卷第8 頁) │款、第3款 │十字型起│伍日。 │
│ │ │ │同騎乘機車於左列時│ │②偵訊(96年度偵字第3282號│ │子壹支、│十字型起│
│ ├────┤ │間、地點,由被告與│ │ 卷第72頁) │ │一字型起│子壹支、│
│ │桃園縣蘆│ │黃嚴輝攜帶黃嚴輝所│ │⑵證人林永祥之指述 │ │子壹支均│一字型起│
│ │竹鄉南工│ │有,客觀上足以對人│ │①警詢(96年度偵字第3282號│ │沒收。 │子壹支均│
│ │路1 段南│ │之生命、身體安全構│ │ 卷第13頁) │ │ │沒收。 │
│ │工巷11號│ │成危險性之兇器十字│ │⑶書證 │ │ │ │
│ │「真耶穌│ │起子、一字起子(未│ │①現場指認照片6 幀(96年度│ │ │ │
│ │教會南崁│ │扣案)等工具,從南│ │ 偵字第3282號卷第38頁至第│ │ │ │
│ │教會」 │ │崁教會後方工廠鐵皮│ │ 40頁) │ │ │ │
│ │ │ │屋攀爬至教會2樓, │ │②被害人庚○○委託書影本1 │ │ │ │
│ │ │ │由黃嚴輝以一字起子│ │ 紙(96年度偵字第3282號卷│ │ │ │
│ │ │ │插入窗戶玻璃邊縫,│ │ 第24頁) │ │ │ │
│ │ │ │取出玻璃,再伸手入│ │ │ │ │ │
│ │ │ │窗戶內開鎖,二人即│ │ │ │ │ │
│ │ │ │毀越該教會2樓屬於 │ │ │ │ │ │
│ │ │ │安全設備之窗戶侵入│ │ │ │ │ │
│ │ │ │,並由黃嚴輝以一字│ │ │ │ │ │
│ │ │ │起子,撬開教會木製│ │ │ │ │ │
│ │ │ │奉獻箱行竊,二人計│ │ │ │ │ │
│ │ │ │共竊得攝影機1台、 │ │ │ │ │ │
│ │ │ │投影機1台、奉獻箱 │ │ │ │ │ │
│ │ │ │即投幣式不明之財物│ │ │ │ │ │
│ │ │ │。己○○分得約3500│ │ │ │ │ │
│ │ │ │元之財物。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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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96年2月8│己○○│被告己○○與共犯黃│丁○○│⑴被告己○○之自白 │刑法第321 │有期徒刑│有期徒刑│
│ │日夜間至│黃嚴輝│嚴輝共同基於為自己│ │①警詢(96年度偵字第3282號│條第1項第2│肆月。 │貳月。 │
│ │2月9日凌│ │不法所有之犯意,共│ │ 卷第7頁至第8頁) │款、第3款 │十字型起│十字型起│
│ │晨1 時許│ │同騎乘機車於左列時│ │②偵訊(96年度偵字第3282號│、同條第2 │子壹支、│子壹支、│
│ ├────┤ │間、地點,由被告與│ │ 卷第72頁) │項 │一字型起│一字型起│
│ │台北縣三│ │黃嚴輝攜帶黃嚴輝所│ │⑵證人林永祥之指述 │ │子壹支均│子壹支均│
│ │重市中山│ │有,客觀上足以對人│ │①警詢(96年度偵字第3282號│ │沒收。 │沒收。 │
│ │路55號「│ │之生命、身體安全構│ │ 卷第13頁) │ │ │ │
│ │真耶穌教│ │成危險性之兇器十字│ │⑶書證 │ │ │ │
│ │會二重教│ │起子、一字起子(未│ │①現場指認照片4 幀(96年偵│ │ │ │
│ │會」 │ │扣案)等工具,從二│ │ 字第3282號卷第32頁至33頁│ │ │ │
│ │ │ │重教會後方防火巷攀│ │ ) │ │ │ │
│ │ │ │爬至教會2樓,由黃 │ │②被害人丁○○之委託書(96│ │ │ │
│ │ │ │嚴輝以一字起子插入│ │ 年度偵字第3282號卷第23頁│ │ │ │
│ │ │ │窗戶玻璃邊縫,取出│ │ ) │ │ │ │
│ │ │ │玻璃,再伸手入窗戶│ │ │ │ │ │
│ │ │ │內開鎖二人即毀越該│ │ │ │ │ │
│ │ │ │教會2樓屬於安全設 │ │ │ │ │ │
│ │ │ │備之窗戶侵入,二人│ │ │ │ │ │
│ │ │ │欲以一字起子撬開教│ │ │ │ │ │
│ │ │ │會2樓辦公室門鎖時 │ │ │ │ │ │
│ │ │ │,因觸動防盜警報器│ │ │ │ │ │
│ │ │ │,警鈴大作,二人趕│ │ │ │ │ │
│ │ │ │緊逃逸。二人未竊得│ │ │ │ │ │
│ │ │ │任何財物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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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96年2月8│己○○│被告己○○與黃嚴輝│辛○○│⑴被告己○○之自白 │刑法第321 │有期徒刑│有期徒刑│
│ │日夜間至│黃嚴輝│於行竊二重教會未遂│ │①警詢(96年度偵字第3282號│條第1項第2│柒月。 │參月又拾│
│ │2月9日凌│ │後,攜帶同前未扣案│ │ 卷第8頁) │款、第3款 │十字型起│伍日。 │
│ │晨2時30 │ │之工具等兇器,從二│ │②偵訊(96年度偵字第3282號│ │子壹支、│十字型起│
│ │分許 │ │重教會旁鄰公寓1樓 │ │ 卷第72頁) │ │一字型起│子壹支、│
│ ├────┤ │行至該公寓5樓頂, │ │⑵證人即被害人辛○○之指述│ │子壹支均│一字型起│
│ │台北縣三│ │復沿該公寓5樓屋頂 │ │①偵訊(96年度偵字第3282號│ │沒收。 │子壹支均│
│ │重市文化│ │攀至三重教會前棟與│ │ 卷第69頁) │ │ │沒收。 │
│ │北路57號│ │中棟間3樓傳道房後 │ │⑶書證 │ │ │ │
│ │「真耶穌│ │方,由黃嚴輝持一字│ │①現場指認照片7 幀(96年度│ │ │ │
│ │教會三重│ │起子敲破氣窗窗戶玻│ │ 偵字第3282號卷第34頁至第│ │ │ │
│ │教會」 │ │璃,二人即毀越該教│ │ 37頁) │ │ │ │
│ │ │ │會3樓屬於安全設備 │ │ │ │ │ │
│ │ │ │之窗戶入侵,再以一│ │ │ │ │ │
│ │ │ │字起子等工具撬開三│ │ │ │ │ │
│ │ │ │重教會前棟1樓辦公 │ │ │ │ │ │
│ │ │ │室門鎖及鐵櫃抽屜、│ │ │ │ │ │
│ │ │ │2樓會堂內奉獻箱行 │ │ │ │ │ │
│ │ │ │竊。二人共計竊得零│ │ │ │ │ │
│ │ │ │錢504元、BENQ投影 │ │ │ │ │ │
│ │ │ │機1台之財物,而厲 │ │ │ │ │ │
│ │ │ │延信分得約4000元之│ │ │ │ │ │
│ │ │ │財物。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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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96年4 月│己○○│被告己○○與共犯黃│丙○○│⑴被告己○○之自白 │(毀損部分 │無罪。 │ │
│ │20日1 時│黃嚴輝│嚴輝共同基於為自己│ │①警詢(96年度偵字第3282號│未據告訴) │ │ │
│ │30分許 │ │不法所有之犯意,共│ │ 卷第7頁) │ │ │ │
│ │ │ │同騎乘機車於左列時│ │②偵訊(96年度偵字第3282號│ │ │ │
│ ├────┤ │間攜帶客觀上足以對│ │ 卷第72頁) │ │ │ │
│ │臺北縣汐│ │人之生命、身體安全│ │⑵證人即被害人丙○○之指述│ │ │ │
│ │止市大同│ │構成危險性之兇器螺│ │①警詢(96年度偵字第3282號│ │ │ │
│ │路3段199│ │絲起子、老虎鉗等工│ │ 卷第18頁至第19頁) │ │ │ │
│ │號7 樓「│ │具,在左列地點該教│ │②偵訊(96年度偵字第3282號│ │ │ │
│ │真耶穌教│ │會所在該棟公寓大樓│ │ 卷第70頁至第71頁) │ │ │ │
│ │會汐止教│ │1樓大門,以前述工 │ │⑶書證 │ │ │ │
│ │會」 │ │具破壞公寓1樓大門 │ │①現場指認照片6幀(96年度 │ │ │ │
│ │ │ │門鈴,並欲破壞約為│ │ 偵字第3280號卷第29頁至第│ │ │ │
│ │ │ │門鎖所在之5樓信箱 │ │ 31頁) │ │ │ │
│ │ │ │口,因未能破壞,故│ │ │ │ │ │
│ │ │ │未能進入該棟公寓,│ │ │ │ │ │
│ │ │ │而未竊得任何財物。│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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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96年4 月│己○○│被告己○○與共犯黃│乙○○│⑴被告己○○之自白 │刑法第321 │有期徒刑│有期徒刑│
│ │20日3 時│黃嚴輝│嚴輝於犯有上列㈤犯│ │①警詢(96年度偵字第3282號│條第1項第 │柒月。 │參月又拾│
│ │30分至4 │ │行後,己○○告知黃│ │ 卷第6頁至第7頁) │1款、第3款│螺絲起子│伍日。 │
│ │時許 │ │嚴輝左列「真耶穌教│ │②偵訊(96年度偵字第3282號│ │壹支、老│螺絲起子│
│ ├────┤ │會萬里教會」之會址│ │ 卷第72頁) │ │虎鉗壹支│壹支、老│
│ │臺北縣萬│ │,二人遂共乘機車至│ │⑵證人即被害人乙○○之指述│ │均沒收。│虎鉗壹支│
│ │里鄉北基│ │萬里,於同日凌晨3 │ │①警詢(96年度偵字第3282號│ │ │均沒收。│
│ │村大勇路│ │時15分許,途經基隆│ │ 卷第15頁至第16頁) │ │ │ │
│ │18號「真│ │市○○○路與武聖街│ │②偵訊(96年度偵字第3282號│ │ │ │
│ │耶穌教會│ │口時二人先至統一超│ │ 卷第70頁至第71頁) │ │ │ │
│ │萬里教會│ │商內購餐食用,再至│ │⑶書證 │ │ │ │
│ │」 │ │左列地點,由共犯黃│ │①被告己○○現場遺留消費購│ │ │ │
│ │ │ │嚴輝以所攜之兇器螺│ │ 物用之統一發票影本1 紙 │ │ │ │
│ │ │ │絲起子插入萬里教會│ │ (96年度偵字第3282號卷第│ │ │ │
│ │ │ │1樓電門鎖後,侵入 │ │ 27頁) │ │ │ │
│ │ │ │夜間由該教會傳道人│ │②被告己○○與共犯黃嚴輝於│ │ │ │
│ │ │ │吳姓牧師居住留守之│ │ 96年4月20日凌晨3時15分許│ │ │ │
│ │ │ │建築物內,二人再至│ │ 在萬里統一超商購餐翻拍照│ │ │ │
│ │ │ │二樓教會會堂客廳,│ │ 片影本1紙(96年度偵字第 │ │ │ │
│ │ │ │以起子、老虎鉗撬開│ │ 3282號卷第44頁) │ │ │ │
│ │ │ │教會奉獻箱,竊取奉│ │ │ │ │ │
│ │ │ │獻箱內教徒所捐獻之│ │ │ │ │ │
│ │ │ │錢財共計30元得手,│ │ │ │ │ │
│ │ │ │嗣二人行竊時,發生│ │ │ │ │ │
│ │ │ │聲響,為居住於客廳│ │ │ │ │ │
│ │ │ │隔壁房間內之吳姓牧│ │ │ │ │ │
│ │ │ │師察覺,二人始慌張│ │ │ │ │ │
│ │ │ │逃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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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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