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陳伯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士元
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編號 │ 1 │ 2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已 │有期徒刑8月 │
│ │減為有期徒刑4月 │ │
├───────┼────────┼────────┤
│犯罪日期 │96年2月9日 │96年4月26日 │
├───────┼────────┼────────┤
│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96年度毒│基隆地檢96年度毒│
│關年度案號 │偵字第668號 │偵字第1689號 │
├──┬────┼────────┼────────┤
│最後│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事實│案號 │96年度上訴字第 │96年度訴字第818 │
│審 │ │2208號 │號 │
│ ├────┼────────┼────────┤
│ │判決日期│96年7月11日 │96年11月16日 │
├──┼────┼────────┼────────┤
│確定│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判決│案號 │96年度上訴字第 │96年度訴字第818 │
│ │ │2208號 │號 │
│ ├────┼────────┼────────┤
│ │判決確定│96年8月2日 │97年1月7日 │
│ │日期 │ │ │
├──┴────┼────────┼────────┤
│備註 │基隆地檢96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
│ │減更字第1916號 │字第266號 │
└───────┴────────┴────────┘
┌───────┬────────┬────────┐
│編號 │ 3 │ 4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
├───────┼────────┼────────┤
│犯罪日期 │96年5月5日 │96年5月8日 │
├───────┼────────┼────────┤
│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96年度毒│基隆地檢96年度毒│
│關年度案號 │偵字第1690號 │偵字第1690號 │
├──┬────┼────────┼────────┤
│最後│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事實│案號 │96年度訴字第914 │96年度訴字第914 │
│審 │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96年12月31日 │96年12月31日 │
├──┼────┼────────┼────────┤
│確定│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判決│案號 │96年度訴字第914 │96年度訴字第914 │
│ │ │號 │號 │
│ ├────┼────────┼────────┤
│ │判決確定│97年1月28日 │97年1月28日 │
│ │日期 │ │ │
├──┴────┼────────┼────────┤
│備註 │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
│ │字第614號 │字第614號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