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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有理由,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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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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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 5 月 │有期徒刑 3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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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96年07月25日 │96年07月28日 │
│ 年 月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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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 │基隆地檢 │
│ 年 度 案 號 │96年度毒偵字第2178號 │96年度偵字第408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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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最 後├──────┼────────────┼────────────┤
│ │ 案 號 │96年度上易字第2934號 │96年度基簡字第1147號 │
│事實審├──────┼────────────┼────────────┤
│ │ 判決日期 │96年12月27日 │97年02月14日 │
│ │ │撤回上訴 │撤回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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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確 定├──────┼────────────┼────────────┤
│ │ 案 號 │96年度易字第602號 │96年度基簡字第1147號 │
│ ├──────┼────────────┼────────────┤
│判 決│ 判決確定 │96年12月27日 │97年02月14日 │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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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262 │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638 │
│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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