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02號、97年度執字第6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 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郭廷耀
【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7月 │ │
├────────┼────────┼────────┼────────┤
│ 犯 罪 日 期 │ 96年6月27日 │ 96年7月25日 │ │
├────────┼────────┼────────┼────────┤
│ 偵 查 機 關 │士林地檢96年度偵│基隆地檢96年度毒│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8072號 │偵字第2105號 │ │
├───┬────┼────────┼────────┼────────┤
│ │法 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96年度易字第1442│96年度訴字第869 │ │
│ │ │號 │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96年11月21日 │ 96年11月30日 │ │
├───┼────┼────────┼────────┼────────┤
│ │法 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96年度易字第1442│96年度訴字第869 │ │
│ │ │號 │號 │ │
│判 決├────┼────────┼────────┼────────┤
│ │判 決│ 96年12月24日 │ 97年1月2日 │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 │
│ │助字第132號 │字第605號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