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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復定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齊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王月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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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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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8月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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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96.08.03 │96.8.2~96.8.3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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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6年度毒│基隆地檢96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2227 號 │字第 4212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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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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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 │96年度基簡字第 │96年度訴字第882 │ │
│事實審│ │1170 號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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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96.10.15 │97.02.05 │ │
│ │日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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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
│ ├───┼────────┼────────┼────────┤
│確 定│案 號 │96年度基簡字第 │96年度訴字第882 │ │
│判 決│ │1170 號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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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確│96.11.14 │97.03.17 │ │
│ │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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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基隆地檢97年度 │基隆地檢97年度 │ │
│ │執字第73號 │執字第806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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