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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即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下稱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3、4所示之罪,均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應予減刑,並請與附表編號5 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對於同一被告同一罪刑,如合於減刑規定時,祇應依法減刑一次,不容重複裁定減刑,始符刑事訴訟法上一事不再理原則(最高法院78年度台非字第63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受刑人雖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本院裁定減刑,然如附表所示各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臺灣高等法院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而由臺灣高等法院於97年2 月29日,以97年度聲減字第403 號裁定准予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在案,有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減刑裁定附卷可稽,參酌前揭判決意旨,如附表所示各罪自不容重複裁定減刑,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陳伯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士元
附表:
受刑人甲○○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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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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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搶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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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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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93年5月20日 │93年1月15日起至 │93年1月29日起至 │
│ │ │同年3月10日止 │同年3月4日止 │
├───────┼────────┼────────┼────────┤
│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93年度偵│基隆地檢93年度毒│基隆地檢93年度毒│
│關年度案號 │字第2034號 │偵字第232號 │偵字第23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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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事實├────┼────────┼────────┼────────┤
│審 │案號 │94年度上更㈠字第│93年度訴字第256 │93年度訴字第256 │
│ │ │288號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94年6月22日 │93年5月17日 │93年5月17日 │
├──┼────┼────────┼────────┼────────┤
│確定│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判決├────┼────────┼────────┼────────┤
│ │案號 │94年度上更㈠字第│93年度訴字第256 │93年度訴字第256 │
│ │ │288號 │號 │號 │
│ ├────┼────────┼────────┼────────┤
│ │判決確定│94年7月15日 │93年6月11日 │93年6月11日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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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犯法條 │刑法第325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第10條第1項 │第10條第2項 │
├───────┼────────┼────────┼────────┤
│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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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4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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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強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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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年 │
├───────┼─────────────┼────────────┤
│犯罪日期 │93年5月18日起至同年月31日 │93年5月20日、21日 │
│ │止 │ │
├───────┼─────────────┼────────────┤
│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93年度毒偵字第1013│基隆地檢93年度偵字第2034│
│關年度案號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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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事實├────┼─────────────┼────────────┤
│審 │案號 │93年度訴字第472號 │94年度上更㈠字第288號 │
│ ├────┼─────────────┼────────────┤
│ │判決日期│93年8月31日 │94年6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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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判決├────┼─────────────┼────────────┤
│ │案號 │93年度訴字第472號 │94年度上更㈠字第288號 │
│ ├────┼─────────────┼────────────┤
│ │判決確定│93年9月27日 │94年7月15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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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刑法第328條第1項 │
│ │項 │ │
├───────┼─────────────┼────────────┤
│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 │不符合減刑要件 │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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