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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630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另案於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2399、262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鄭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李繼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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