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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19號
公 訴 人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國民
被 告 甲○○
國民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黃英豪 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42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若有重大事由,得延展之,觀之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案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98年1 月16日下午4時,在第三法庭宣判;
惟本案卷宗有七,其構成事實複雜,其價值判斷費神,以致無法如期宣判。
茲為避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認為有必要,爰延展宣判期日一週,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 志 祥
法 官 黃 梅 淑
法 官 邰 婉 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 月 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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