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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基隆看守所 羈押
選任辯護人 陳樹忍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捌年肆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准予接見通信。
理 由本件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9月8 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於97年12月8日、98年2月8日各延長羈押2月。
茲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8年4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惟准予接見通信。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法 官 周霙蘭
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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