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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98年度交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4樓
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交易字第91號(嗣改為98年度基交簡字第2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王美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書 記 官 明祖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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