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98,基交簡,160,200903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基交簡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2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刑之酌科:本院審酌被告於酒後(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55毫克)注意力減退,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於道路上,置自己及他人生命財產安全於不顧,暨其犯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偵字第1256號
被 告 乙○○ 男 49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基隆市○○區○○街21巷11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前曾於民國95年間,分別因犯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5年度士簡字第1014號判決有期徒刑六月確定;
犯竊盜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5年度基簡字第929號判決有期徒刑六月確定。
所犯二案,則經合併計算執行期間,96年4月20日發監執行;
乃乙○○僅受有期徒刑之一部執行,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旋於96年7月16日公布施行,二案遂經依法減刑、定刑(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36號裁定),再由檢察官指揮執行而於96年10月20日赦免餘刑經釋放出監,執行完畢。
二、乙○○於98年3月9日22時許,在基隆市○○街21巷11號飲用酒類,明知其己因飲酒欠缺通常之注意力,而不能安全駕駛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能力,於翌日(10日)10時30分許,猶騎乘車號PA5-979重型機車,外出購買檳榔,迨於同日10時53分許,車行至基隆市○○路與忠二路交岔路口,因酒醉影響操控機車能力,致機車搖擺不定遭警攔檢,當場測試其呼氣酒精濃度為0.55MG/L,因而查獲。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⑴、被告乙○○對於前揭犯罪事實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⑵、酒精濃度測試表1紙。
⑶、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試觀察紀檢測紀錄表1紙、汽機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平衡錄表1紙。
⑷、參以法務部88年5月18日法88檢字第001669號函示、外國立法例及德國、美國之醫學研究及實務認定標準,咸認飲酒後之吐氣含酒精成份達每公升0.5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11以上者,其肇事率已為正常人之10倍之意旨,堪認被告確已無法安全駕駛車輛,足認被告確已因飲酒而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公共危險罪嫌。
又被告受前述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5年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規定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5 日
檢 察 官 甲○○
本件正本經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威志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