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98,訴,47,200903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47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8年2月14日死亡,此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1份附卷可稽。

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 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法 官 周霙蘭
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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