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99,簡上,16,2010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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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4月6日上午11時50分在第三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部分案情尚待審酌(業經檢察官移請併案審理),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陳伯厚
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簡羽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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