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99,交附民,12,201010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九年度交易字第十三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
法 官 黃永定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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