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99,基交簡,569,2010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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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基交簡字第569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速偵字第3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並補充:按一般人飲酒後之呼氣酒精濃度值倘逾越0.55mg/L標準,即明顯可見其人平衡感、注意力、反應力、操控力、穩定性、感知能力及駕駛能力之衰減或降低;

乃被告甲○○為警查獲後,經警施以酒精濃度測試結果,其呼氣酒精濃度值達0.86mg/L(即每公升0.86毫克),有酒精測定值表(即酒精濃度測試單)在卷可稽;

而被告到案後經警觀察結果,滿臉通紅且訊問過程有多話情事,再施作汽機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平衡檢測之結果,被告亦不能完成「雙腳併攏,兩手緊貼大腿將一腳向前抬高離地15公分,並停止不動30秒」之施測項目,觀諸卷附測試觀察紀錄表及汽機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表所載內容即明。

互核上情以觀,堪認被告飲用酒類以後,已處不能安全駕駛之狀態無訛。

二、論罪科刑部分:㈠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 之公共危險罪。

㈡本院審酌被告甲○○明知酒後駕車在道路上行駛,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具有高度危險性,仍執意酒後駕車並造成車禍事故,既漠視自身安危,亦枉顧公眾安全,且被告為警依法施測所得之酒精濃度值為0.86mg/L,暨其坦承犯行而表悔悟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吳佳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莊智凱
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5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速偵字第372號
被 告 甲○○ 男 41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基隆市○○路3巷6號
居基隆市○○路168巷7弄44號5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犯罪事實:甲○○明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前,不得服用酒類以致不能安全駕駛,竟於民國99年8月17日晚上10時許至同年月18日凌晨0時許,在基隆市○○路住處飲酒已達不能安全駕車之程度後,仍於同年月18日凌晨2時許,駕駛車牌號碼386–A3號營業小客車,於行經基隆市○○路168巷7弄口時,因不勝酒力,與黃耀坤所騎乘之車牌號碼LR8–920號重型機車發生車禍,經警據報查獲後,測試其吐氣所含酒精成份達每公升0.86毫克,始悉上情。
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二、犯罪證據:訊據被告甲○○對於前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黃耀坤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酒精濃度測試報告、基隆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汽機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平衡檢測紀錄表及基隆市○○○道路交通事故現場草圖等附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三、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嫌。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檢 察 官 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朱逸昇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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