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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齊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黃士元
【附表】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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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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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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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 有期徒刑6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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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7.8.8 │ 97.9.2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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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 基隆地檢97年度 │ 基隆地檢98年度 │ │
│機關年度案號│ 毒偵字第2236號 │ 毒偵字第182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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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 │ │ │ │
│ │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 │ 院 │ │ │ │
│ ├──┼─────────────┼─────────────┼─────────────┤
│最 後│ 案 │ │ │ │
│ │ │ 97年度訴字第1485號 │ 98年度基簡字第371號 │ │
│ │ 號 │ │ │ │
│事實審├──┼─────────────┼─────────────┼─────────────┤
│ │ 判 │ │ │ │
│ │ 決 │ 97.11.18 │ 98.3.27 │ │
│ │ 日 │ │ │ │
│ │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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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 │ │ │ │
│ │ │ 最高法院 │ 基隆法院 │ │
│ │ 院 │ │ │ │
│確 定├──┼─────────────┼─────────────┼─────────────┤
│ │ 案 │ │ │ │
│ │ │ 98年度台上字第1575號 │ 98年度基簡字第371號 │ │
│ │ 號 │ (程序判決) │ │ │
│判 決├──┼─────────────┼─────────────┼─────────────┤
│ │ 判 │ │ │ │
│ │ 決 │ 97.12.08 │ 98.04.27 │ │
│ │ 確 │ │ │ │
│ │ 定 │ │ │ │
│ │ 日 │ │ │ │
│ │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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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 否 │ 是 │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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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是 │ 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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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基隆地檢98年度 │ 基隆地檢98年度 │ │
│ │ 執字第1223號 │ 執字第1575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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