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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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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違背安全駕駛致交│ │
│ │通危險罪 │通危險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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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拘役40日(緩刑宣│拘役50日 │ │
│ │告業經基院99撤緩│ │ │
│ │1號裁定撤銷確定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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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98年8月19日 │98年10月2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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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8年度偵│基隆地檢98年度速│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3846號 │偵字第405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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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
│最 後├────┼────────┼────────┼────────┤
│ │案 號│98年度基交簡字第│98年度基交簡字第│ │
│ │ │452號 │483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98年10月14日 │98年11月1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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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
│ ├────┼────────┼────────┼────────┤
│確 定│案 號│98年度基交簡字第│98年度基交簡字第│ │
│ │ │452號 │483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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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98年11月23日 │98年12月29日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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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 │
│ │字第1205號 │字第83號(已執畢│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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