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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
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翁其良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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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1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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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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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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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98.06.21 │98.08.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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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98年度毒│基隆地檢98年度毒│ │
│關年度案號 │偵字第1191號 │偵字第1826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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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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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案號 │98年度訴字第805 │98年度訴字第1150│ │
│審 │ │號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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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98.08.31 │98.12.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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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
│判決│案號 │98年度上訴字第 │98年度訴字第1150│ │
│ │ │4282號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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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確定│98.11.23 │99.02.01 │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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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 │
│ │字第28號 │字第349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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