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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1 至1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貳月。
理 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至14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862 號案號審理,於民國98年12月28日判決,並於99年2月1日確定。
是以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之罪,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是附表編號1 至14所示之罪,應依刑法第53條規定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鄭培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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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0月 │
├───────┼────────┼────────┼────────┤
│ 犯 罪 日 期 │98年1月15日 │98年1月15日 │98年6月14日 │
├───────┼────────┼────────┼────────┤
│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98年度毒│基隆地檢98年度毒│基隆地檢98年度毒│
│關年度案號 │偵字第889號 │偵字第889號 │偵字第1341號 │
├──┬────┼────────┼────────┼────────┤
│最後│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
│事實├────┼────────┼────────┼────────┤
│審 │案號 │98年度訴字第656 │98年度訴字第656 │98年度訴字第864 │
│ │ │號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98年7月16日 │98年7月16日 │98年9月16日 │
├──┼────┼────────┼────────┼────────┤
│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號 │98年度上訴字第 │98年度上訴字第 │98年度訴字第864 │
│決 │ │3595號(程序判決)│3595號(程序判決)│號 │
│ ├────┼────────┼────────┼────────┤
│ │確定日期│98年10月5日 │98年10月5日 │98年10月26日 │
├──┴────┼────────┼────────┼────────┤
│ 是否得為易科 │ 否 │ 否 │ 否 │
│ 罰金之案件 │ │ │ │
├───────┼────────┼────────┼────────┤
│ 是 否 為 併 │ 是 │ 是 │ 是 │
│ 罰 之 數 罪 │ │ │ │
├───────┼────────┼────────┼────────┤
│附 註 │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
│ │字第3147號 │字第3147號 │字第329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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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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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98年7月6日 │98年6月14日 │98年7月6日 │
├───────┼────────┼────────┼────────┤
│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98年度毒│基隆地檢98年度毒│基隆地檢98年度毒│
│關年度案號 │偵字第1341號 │偵字第1341號 │偵字第134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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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
│事實├────┼────────┼────────┼────────┤
│審 │案號 │98年度訴字第864 │98年度訴字第864 │98年度訴字第864 │
│ │ │號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98年9月16日 │98年9月16日 │98年9月16日 │
├──┼────┼────────┼────────┼────────┤
│確 │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號 │98年度訴字第864 │98年度訴字第864 │98年度訴字第864 │
│決 │ │號 │號 │號 │
│ ├────┼────────┼────────┼────────┤
│ │確定日期│98年10月26日 │98年10月26日 │98年10月26日 │
├──┴────┼────────┼────────┼────────┤
│ 是否得為易科 │ 否 │ 否 │ 否 │
│ 罰金之案件 │ │ │ │
├───────┼────────┼────────┼────────┤
│ 是 否 為 併 │ 是 │ 是 │ 是 │
│ 罰 之 數 罪 │ │ │ │
├───────┼────────┼────────┼────────┤
│ 附 註 │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
│ │字第3298號 │字第3298號 │字第3298號 │
└───────┴────────┴────────┴────────┘
┌───────┬────────┬────────┬────────┐
│ 編 號 │ 7 │ 8 │ 9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
├───────┼────────┼────────┼────────┤
│ 犯 罪 日 期 │98年7月15日 │98年8月27日 │98年7月16日(聲 │
│ │ │ │請書誤載為98年7 │
│ │ │ │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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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98年度毒│基隆地檢98年度毒│基隆地檢98年度毒│
│關年度案號 │偵字第1596號 │偵字第1596號 │偵字第159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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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
│事實├────┼────────┼────────┼────────┤
│審 │案號 │98年度訴字第1006│98年度訴字第1006│98年度訴字第1006│
│ │ │號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98年10月29日 │98年10月29日 │98年10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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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號 │98年度訴字第1006│98年度訴字第1006│98年度訴字第1006│
│決 │ │號 │號 │號 │
│ ├────┼────────┼────────┼────────┤
│ │確定日期│98年11月30日 │98年11月30日 │98年11月30日 │
├──┴────┼────────┼────────┼────────┤
│ 是否得為易科 │ 否 │ 否 │ 否 │
│ 罰金之案件 │ │ │ │
├───────┼────────┼────────┼────────┤
│ 是 否 為 併 │ 是 │ 是 │ 是 │
│ 罰 之 數 罪 │ │ │ │
├───────┼────────┼────────┼────────┤
│ 附 註 │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
│ │字第3514號 │字第3514號 │字第3514號 │
└───────┴────────┴────────┴────────┘
┌───────┬────────┬────────┬────────┐
│ 編 號 │ │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年9月 │有期徒刑3年9月 │
├───────┼────────┼────────┼────────┤
│ 犯 罪 日 期 │98年8月27日 │97年11月19日 │97年11月19日 │
├───────┼────────┼────────┼────────┤
│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98年度毒│基隆地檢98年度偵│基隆地檢98年度偵│
│關年度案號 │偵字第1596號 │字第389號 │字第38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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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
│事實├────┼────────┼────────┼────────┤
│審 │案號 │98年度訴字第1006│98年度訴字第862 │98年度訴字第862 │
│ │ │號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98年10月29日 │98年12月28日 │98年12月28日 │
├──┼────┼────────┼────────┼────────┤
│確 │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號 │98年度訴字第1006│98年度訴字第862 │98年度訴字第862 │
│決 │ │號 │號 │號 │
│ ├────┼────────┼────────┼────────┤
│ │確定日期│98年11月30日 │99年2月1日 │99年2月1日 │
├──┴────┼────────┼────────┼────────┤
│ 是否得為易科 │ 否 │ 否 │ 否 │
│ 罰金之案件 │ │ │ │
├───────┼────────┼────────┼────────┤
│ 是 否 為 併 │ 是 │ 是 │ 是 │
│ 罰 之 數 罪 │ │ │ │
├───────┼────────┼────────┼────────┤
│ 附 註 │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
│ │字第3514號 │字第456號 │字第456號 │
└───────┴────────┴────────┴────────┘
┌───────┬────────┬────────┬────────┐
│ 編 號 │ │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 │
├───────┼────────┼────────┼────────┤
│ 犯 罪 日 期 │97年11月15日 │97年11月20日 │ │
├───────┼────────┼────────┼────────┤
│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98年度偵│基隆地檢98年度偵│ │
│關年度案號 │字第389號 │字第389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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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 │
│事實├────┼────────┼────────┼────────┤
│審 │案號 │98年度訴字第862 │98年度訴字第862 │ │
│ │ │號 │號 │ │
│ ├────┼────────┼────────┼────────┤
│ │判決日期│98年12月28日 │98年12月28日 │ │
├──┼────┼────────┼────────┼────────┤
│確 │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 │
│定 ├────┼────────┼────────┼────────┤
│判 │案號 │98年度訴字第862 │98年度訴字第862 │ │
│決 │ │號 │號 │ │
│ ├────┼────────┼────────┼────────┤
│ │確定日期│99年2月1日 │99年2月1日 │ │
├──┴────┼────────┼────────┼────────┤
│ 是否得為易科 │ 否 │ 否 │ │
│ 罰金之案件 │ │ │ │
├───────┼────────┼────────┼────────┤
│ 是 否 為 併 │ 是 │ 是 │ │
│ 罰 之 數 罪 │ │ │ │
├───────┼────────┼────────┼────────┤
│ 附 註 │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 │
│ │字第456號 │字第456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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